第三条村级财务实行委托代理服务,自愿与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签订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协议,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村账代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监督,第七条村账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履行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会计职责,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九条严格规范村级财务收入行为,村级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村级基本账户在银行预留村财务专用章、村级财务负责人和村级报账员的私章等印鉴,第三十六条实行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会计按季度做账制度,第十二章财务公开第四十八条财务公开标准:村级应当以便于村民理解和接受的形式,第十四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三月份集中组织开展“三月村级财务清理月”活动,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五十五条县财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村级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