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加值同比上一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含)的奖励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增加值同比上一年度增长不足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上述“增加值比重提升奖励”与“增加值增量提升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本条款与《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0〕293号)中“第十一条传统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增长奖励项目”的资助条款,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对每新引进一家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方向的且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含)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贷款贴息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资助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50亿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