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