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0—30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交字〔2023〕478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珠交字〔2020〕402号)将于2023年9月4日到期,确定指导意见的内容不变,文件名称修改为《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珠海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8月29日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号)等相关规定,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即驾驶员)、合乘者(即乘客),三、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合乘平台可在乘客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驾驶员每天可提供不超过两次合乘出行,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乘客合乘,(五)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六)合乘平台应制定在线合乘出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