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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 | 2023-09-01
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条渭南市主城区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由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编制,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第十二条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可根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及规划用途优化调整平衡规划布局、指标等,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为依据,第十七条主城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由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编制,其他县(市、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有关部门编制,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第二十条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第二十二条主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审议,其他县(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其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复,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县(市、区)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开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县(市、区)等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十九条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更新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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