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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征求《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23-08-25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年8月25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机制,设区市、县(市、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审核、认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人防行业从业企业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不良信息,并依申请对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不良信息修复进行复核,第五条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使用及其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状况等级信息作为企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资质审核等方面的考量因素,设区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相关信息,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状况分类以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国防动员部门提供的人防从业信用监管结果为基础,国防动员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40分、国防动员日常监管结果30分、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10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10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10分,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由具体实施检查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依据《江西省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监管评分细则》进行评分,第十一条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对被检查企业人防从业信用监管结果评分,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完成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状况评价后,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状况等级信息作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配置执法监管资源的依据,第十三条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等级信息,第十八条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人防从业企业失信行为按以下程序认定,第二十二条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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