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区地方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组织实施区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招标、竞价销售等工作,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的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三条区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标准,(三)承储委托关系确立后,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区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粮油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确定,检验报告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是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七章轮换管理第二十九条区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区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