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旅游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第七条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文化旅游、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开办的旅游民宿设立条件进行联合审查,第十四条各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市场监管、卫健、消防、公安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旅游民宿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旅游民宿经营者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及时向当地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七条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应当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自愿申请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第六章服务与监管第三十二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旅游民宿经营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旅游民宿治安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民宿经营者落实人防、技防等治安安全管理要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公开承诺经营规范与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