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指单位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申请设置专门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五条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六条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十条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第十四条军队以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因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利用已有的或者专门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