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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 2023-08-2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五、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及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将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工程投资,2.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涉及厂矿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和税费列入成本,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手续,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按项目所在地标准缴纳并列入工程投资,复垦补助标准按照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执行,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按照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执行,(五)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各设区市负责对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用地进行控制,九、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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