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在德江县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一)土地出让政策1.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前三年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量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养殖业: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且年纳税额(享受税收抵扣后)达100万元的企业,且年纳税额(享受税收抵扣后)达120万元的企业,且年纳税额(享受税收抵扣后)达500万元的企业,且年纳税额(享受税收抵扣后)达120万元的企业,且年纳税额(享受税收抵扣后)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后两年按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20%扶持,第十八条对年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不含一次性税收)以上、符合主导产业的招商引资企业,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二)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三)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