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评审工作,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预算评审报告调整工程项目预算,第三章结算评审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以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委托助审机构评审结果作为依据,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0日内向评审中心提请竣工结算评审或委托助审机构进行结算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助审机构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投资评审框架协议助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助审机构评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送审时应报送下列资料:(一)项目管理前期资料(立项批文、预算审核、招投标过程资料等),一般规定如下:(一)预算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预算送审金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二)结算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助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评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