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及加价标准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二、执行程序(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级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面创A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传〔2022〕38号)等要求,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二)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辖区内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公布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未达标具体项目、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函告当地电力公司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三)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函告市发展改革委,三、有关要求(一)各地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二)因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国库,(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