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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1-25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永州市分行制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永州市分行根据库存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组织开展市级储备粮入库数量确认,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辖区内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验收确认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三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市级储备粮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制定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第三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第四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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