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第五条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第六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维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移交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已移交城市照明维护管理机构的城市照明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新(改、扩)建项目中照明设施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第九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维护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湖南省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验收,第十二条移交城市照明维护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十五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第四章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和有关国家标准进行维护,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维护管理机构应当保持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城市照明维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