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文广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文广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第八条文化和旅游消费经费使用范围:1.城市文旅消费指数体系建设,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补助范围:1.国家、省、市文旅融合试验区、示范基地、创新项目补助,(一)重点项目补助标准1.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方式和标准(1)旅游促进共同富裕(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补助,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6.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建设补助方式和标准(1)文旅消费集聚区(含夜间)建设补助,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重点补助项目可根据年度工作需要调整,第二十一条资金扶持企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文旅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企业(单位)发展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市)文旅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