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0日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管理,第三条成立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筹建移交第五条通过以下方式筹建的产业用房必须纳入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等方式筹建并且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项目,与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机关物业办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区机关物业办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平台建设运维,第四章入驻条件及配置标准第十一条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要求,创新型产业用房售价由区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第十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评估价以区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评估为准,上述科技创新类企业(机构)可享受租金优惠的配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区机关物业办按月汇总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租售信息,经产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的配置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如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告知产业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凭函件及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如需)与入驻单位办理租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