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全省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规划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第四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护环境、安全高效”的原则,明确各地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第八条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第四章节约集约用地第九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第十条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应符合《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第五章规范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用地预审、正式用地、光伏方阵用地备案等手续,应及时申报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及光伏方阵用地备案,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未完成光伏方阵用地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六章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第十六条《通知》施行之前已按《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第二十条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监管,第二十一条项目所在地市(州)、县级自然资源、林草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联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