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17日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级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工作,各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工作,第五条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主体责任,每年组织对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具备业务能力的专门人员负责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正式启动对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第二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要求第二十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定期掌握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标准》和《城市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对本辖区内已投运的城市市政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和承担污泥处理处置任务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不达标的污泥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在问题整改完成前原则上不能再接收处置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