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使用状况等,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应当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县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际情况,(二)文物资源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县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第四十二条县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四、责任分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协助文物管理部门,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