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党委:《监管企业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留存党费管理使用办法》经省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同意,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大额党费(党员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交纳党费后,具体程序为: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后按程序上缴监管企业党委,第十五条监管企业党委和代管企业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0%上缴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党委代管企业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交纳的党费,三、党费管理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监管企业各级党组织要严格管理党费,监管企业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监管企业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向党员公布上级党组织划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第二十九条各监管企业党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国资委党委提交书面报告,第三十条监管企业各级党组织党费管理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一、党费留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和代管企业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0%上缴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党委代管企业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交纳的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