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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山县人民政府 | 2023-08-15
为实施灵山县2023年第十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现将该批次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灵山县2023年第十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位于灵山县檀圩镇湴山村委会和四联村委会(具体位置和拟征收土地面积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三、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地块地块用途面积(公顷)涉及村委ABCDEFGHIJKL工业用地3.6853檀圩镇湴山村委会檀圩镇四联村委会四、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灵山县2023年第十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土地,五、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檀圩镇湴山村委会及四联村委会征地按照第一区片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按照《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灵政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六、拟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七、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听证的权利,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灵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九、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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