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44),市科技局决定组织开展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认定对象1.园区已挂牌列入中央创新区建设序列,2.园区达到《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和补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认定条件,二、建设补助1.对中央创新区投资单位,按照中央创新区内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设施维修改造、科研用房修缮等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投资(不包括土建投资和各级财政的建设投资)30%的比例,2.中央创新区从2022年11月2日列入后备培育园区名单起到2023年7月31日期间发生的建设投资进行补助,中央创新区认定后产生的建设投资费用不再进行补助,经归口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市科技局,4.已享受各级财政补助的建设投资不再重复补助,三、申报方式及流程1.中央创新区运营单位编制《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申报表》,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认定申报资料并现场检查场地、设备建设情况,四、申报时间签字盖章的《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五份、佐证材料一式一份,(联系人:杜娟85089298)附件:1关于鹿泉光谷科技园等6个园区列入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建设序列的通知2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申报表3石家庄市中央创新区认定佐证材料清单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