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壳”典当企业名录的公示《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十七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空壳”企业: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依据上述规定,我局现将截至7月30日符合“空壳”标准的典当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45日,自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9月2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反馈,公示期届满,如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我局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启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程序,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943室,附件:“空壳”典当企业名录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