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必须参加审查,城市道路规划用地红线、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自然条件和绿化规划,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必须参加,鼓励企业组织职工承担本单位绿化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任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管线、房屋或其设施主管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知绿化责任单位在限期内处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