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第四条县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职责1.指导民族乡村建立完善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推动项目顺利实施;3.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二)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1.配合同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项目审核、报备和资金预算申报等相关工作;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3,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9.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各民族共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乡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关的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可参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执行,(三)县级财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下级政府或具体预算单位,第十二条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每年应按规定时限向省民族宗教厅汇总上报各地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县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第十五条县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第十六条财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