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6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总投资120万元(含)以上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50%(含)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受委托的代建单位从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始,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施工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和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代建,2.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代建单位从工程招标开始对工程施工、监理、验收至审计决算、质保期期间的管理等实施阶段的代建,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按相关的文件精神和规划能明确落实资金,达到代建标准的项目则委托代建单位从项目编制建议书开始代建,若项目需要申报但未能及时落实投资资金的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待能落实资金后才委托代建单位从编制可研阶段开始代建,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九条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批,(二)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组织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落实工程方案、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控制价评审等前期工作;(四)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水保、节能、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五)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第二十三条如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则代建单位的职责涵盖前期工作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职责,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和县本级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按进度拨付使用,禁止超拨、超付建设资金,总代建管理费中前期工作阶段代建费和施工阶段代建费的比例为3:7,第二十九条代建项目实施阶段代建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分五次支付,在工程开工后支付30%,完成工程投资80%后支付至6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8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及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完成后支付到97%,另3%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周内支付,前期工作阶段代建费则按前期工作进度分二次支付,完成初设审批后支付该项代建费50%,完成控制价评审后一个月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