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第八条市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由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范围,区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管,市和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和企业目录,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实时监测报警、预警信息的处置要求,第二十四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监督检查方案,第二十五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系统上传本部门掌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安全监管信息,第二十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第三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第三十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实时监测报警、预警信息处置要求的,第四十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