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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 2023-07-3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创建和已命名示范县的动态复核管理工作,第三条示范县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择优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第二章创建条件和标准第五条辖区内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第十条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对示范县申报材料进行内业评审,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联合授予“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称号,第四章动态复核管理第十六条已命名示范县实施动态复核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对已命名示范县进行动态复核评估,抽取原则综合考虑示范县创建时的综合评审得分和近年来“四好农村路”建设情况,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取消示范县称号,第二十一条示范县创建和示范县动态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二条设区市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有力,《江西省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方案》(赣交公路字〔2021〕26号)、《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赣交公路字〔2022〕1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附件:1.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评定标准2.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动态考核评定标准相关文档:《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解读[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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