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将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一、市财政局建议删除第二条中提及的“互联网营销师资格证书”,《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进一步助力旅行社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1〕6号)只提到了“须持有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网络视频主播资格证书”,《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进一步助力旅行社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1〕6号)中已明确规定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初级、中级、高级导游员分别给予1000、1500、2000元奖励,但推荐期间内未考取网络视听主播证书或互联网营销师资格证书,此情况导游员可否申请拓展线上宣传奖励,该条意见不涉及《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修改,3.《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点赞或评论不少于1000次”,已修改为“申报主体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原创并播放2个以上不同内容的厦门旅游推介视频,其中至少有1个视频点赞或评论不少于1000次,建议分别给予初级、中级、高级导游员3000、4000、5000元奖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进一步助力旅行社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1〕6号)中已明确规定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初级、中级、高级导游员分别给予1000、1500、2000元奖励,已修改为“申报主体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原创并播放2个以上不同内容的厦门旅游推介视频,其中至少有1个视频点赞或评论不少于1000次,该意见不涉及《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修改,该意见不涉及《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