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资助经费及职称评审工作,第三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的申报第七条企业和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备案单位上报的情况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设立基地申请,设站(基地)单位应及时将博士后人员相关统计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设站(基地)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办法,加强对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十七条设站(基地)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4年,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期满,第二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基地),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设站(基地)单位应为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吸引工作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聊工作,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以及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