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团体管理体制,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定期沟通、联合执法的监管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制度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监督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发改、市场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对社会团体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要把执法监督作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章程规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