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3〕21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产业〔2023〕91号)、《关于明确平湖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协同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平经信〔2023〕59号)等文件精神,现对2023年平湖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激励资金1050万元资金拨付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期:2023年7月20日-2023年7月28日,共5个工作日联系人:朱超越0573-85060408,陆晓艳0573-85620836附件:2023年平湖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激励资金明细表平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平湖市财政局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