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工作,现开展能源领域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申请推荐工作,指导、推动各依托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工作,(二)各依托单位要切实承担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三)择优推荐的省重点实验室应符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基本要求,不得在省内其他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担任固定人员,(三)同一依托单位已牵头建设多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四)本通知优化重组范围为2020年(含)之前批准的能源领域省重点实验室,达到重组后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后通过验收,(五)不能完全满足省重点实验室重组要求,达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后,按程序向省科技厅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同一申请只能通过第一依托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其他依托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申请书在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网络审核通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