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细则补助范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是指省、市(县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3.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规定,第七条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机构法人登记证书,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或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公告),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八条评定等级为一至五级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依据当年入住情况向县(市)区民政局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填报《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含绩效目标,养老机构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上年度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申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取得等级评定后,第十八条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缓拨、停发(拨)、取消决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