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代建部门(机构)是指负责承担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任务的部门(机构),第十条代建部门(机构)是代建设单位履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代建部门(机构)职责(一)项目建设前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职责(一)项目建设前负责与代建部门(机构)签订代建协议,负责会同代建部门(机构)完成项目结算、决算办理等工作,(六)国资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代建部门(机构)和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监督指导代建部门(机构)和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代建部门(机构)应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相关需求,(三)建设单位与代建部门(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第五章竣工验收移交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代建部门(机构)、建设单位沟通对接,督促指导代建部门(机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行业政策规定,第二十四条代建部门(机构)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移交,代建部门(机构)组织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代建部门(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七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将应纳入代建范围的项目不纳入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