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开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7月13日附件开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科研活动实施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以及科技人才、科技奖励、科技服务活动、各类创新平台、载体、机构、企业等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验收、报告、咨询、监督与评价等有关活动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如没有相应的科研诚信相关管理规定,是指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承担(申报)单位、受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技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以及承担(申报)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第八条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科研诚信统筹管理,第十一条科研诚信管理依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在失信期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平台)和评比表彰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对严重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措施: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在失信期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平台)申报、项目实施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二)在日常科研管理、科技监督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第二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科研项目、平台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