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专项是指市财政资金支持,第四条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重大科技专项下设: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负责所辖(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是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一条扶持范围与扶持方式:(一)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给予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项目资金配套,第四章组织实施与申报立项第十四条项目按照当年度产业发展方向进行择优支持,经项目申报、组织筛选、咨询论证等流程进行立项的组织管理方式,是指给予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资助的项目资金配套,申报单位获得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后,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评审(论证)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