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第十四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第十五条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七条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二十四条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标准、程序、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者和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的诚信档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