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和进口企业: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72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条件(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二、支持方式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如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于7月14日前向商务局进口科报名,附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xls义乌市商务局2023年7月7日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