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由省级医药实物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按照指令组织采购和应急供应,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级医药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监督承储单位做好省级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章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原则上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第十四条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经信厅下达的省级医药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书有关要求,第十八条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承储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第二十六条流通储备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承储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物资损失,第六章调用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级医药储备物资动用原则:首先动用省级医药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向省经信厅申请调用省级医药储备物资,承储单位要对调出储备物资的质量负责,第四十八条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