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州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质量强州办)负责组织州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州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奖励、监督、管理等活动,州质量强州办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州质量强州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州质量强州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州质量强州办组织投票产生州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凉山卓越工匠奖获奖建议名单,第二十一条州质量强州办将通过公示的州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凉山卓越工匠奖拟获奖名单报请州政府审定,第四条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州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质量强州办)负责组织州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州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奖励、监督、管理等活动,州质量强州办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州质量强州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州质量强州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州质量强州办组织投票产生州长质量奖、州长质量奖提名奖、凉山卓越工匠奖获奖建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