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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3-07-0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3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相关工作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即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建设单位可以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或首都之窗“部门服务”栏目选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建设单位应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或首都之窗“部门服务”栏目进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能源消费情况报送系统”,五、强化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节能验收报告提交至节能审查机关,六、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相关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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