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释放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51798175、51798164(传真)邮箱:sdshbtlyc@shandong.cn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6月28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精神,充分释放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能,一、规范人工湿地建设管理人工湿地应严格按照基本程序进行建设,可不再作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管理,确保人工湿地充分发挥水质净化效果,定期检查人工湿地集布水系统,参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视情采取加大进水流量、分区间歇排空、干湿交替运行、翻松或更换填料等整治措施,定期开展人工湿地进水、出水口水质监测,三、完善人工湿地运维监管机制人工湿地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人工湿地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状况,不定期对辖区内人工湿地运行状况和水质净化效果进行现场核查,四、开展人工湿地效益评价各市应高度重视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转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对辖区内人工湿地环境效益开展一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