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建立我市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常态化工作会商协调机制通知如下:一、会商协调主体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会商协调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会商协调工作,二、会商协调内容主要是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各涉企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将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作为企业申领财政扶持资金的必要条件,生态环保、节能减排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企业信息进行认定,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7.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优先支持范围的企业,主要包括:1.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2.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6.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二)涉企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或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发送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会商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及时回复会商结果,五、工作要求(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材料真实、提报项目符合会商评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