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行业商协会:《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禁限使用规定《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商务领域经营者及其细分的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和展览5类经营者,在贯彻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共性和个性行为规范,推动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宣传规定、执行制度、建立规则、作出承诺和履行义务,引导本地区相关经营者落实《办法》中的鼓励类规定,从源头上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消费,二、督促落实报告责任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对照《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川商资流〔2023〕7号)中梳理的问题和不足,以便更好掌握情况、推动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情况、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回收情况以及开展报告的质量审核、宣传引导和分析应用等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对《办法》和商务领域治塑目标任务的宣传普及力度,推动行业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电话:028-83224789附件:1.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商务厅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