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第二十二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