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属各单位:根据《关于深化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15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一)评价条件原则上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除外),原取得知识产权自然研究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在线申报(一)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填报,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三、其他要求(一)职称初定、认定、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二)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四)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五)申报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的,将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