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信息和服务,第三章创新推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品、技术、管理和模式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政策措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等方面合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绿色低碳转型等项目,第五章融资促进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型微型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第三十四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者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与贸易救济工作协调机制,第七章服务保障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管理提升、投资融资、市场开拓、数字化赋能、育才引才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和联系服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