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为“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园区、电商服务类企业、快递企业、电商示范村,对2022年以来统计年度内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实体电商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单个电商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服务电商企业期末数达到20家以上(单个电商企业年快递业务量不低于1万件),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但单个企业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分别给予运营主体(电商企业、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给予每个电商示范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对所在乡镇(街道)按每创建一个电商示范村给予奖励5万元,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园区、电商服务类企业、快递企业、电商示范村。